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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问答  
 上传日期:2008-7-18    访问次数:1985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制度是什么?
  答: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首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实习满一年后,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执业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二年。 
二、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如何管理的?
  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资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并具体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省级广播电现行政部门负贵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三、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基本情况如何?
  答:作为一项国家级的水平考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主持人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主持专业知识和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经及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纪律的程度。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四、哪些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   遵守宪法、法律、厂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大学专科以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五、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六、执业资格注册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清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清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主持人证》。
七、执业人员变更工作或执业资格有效期届满,应如何履行变更或延续手续?
  答: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 延续注册申请表》 ,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八、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广播电现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播电现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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