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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问答  
 上传日期:2008-7-18    访问次数:1594   
   
 

一、 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  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

  答: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
  (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三、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没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人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仪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程序是: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持有《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发生哪些变化时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发生哪些变化时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
  答: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持证机构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传送节目素材的,不须另行申请变更许可证事项。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七、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何强制性要求?
  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五)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八、违反《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完整传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3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4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5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2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3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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