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本省技术标准;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对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及内容初审。 (九)领导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